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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对象
2017年12月2日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http://www.zdxdgzsaj.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文章来源: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东]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dxdgzsaj.com/news/view.asp?id=899579287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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