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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作为劳动教养审批依据问题的批复

2018年4月21日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http://www.zdxdgzsaj.com/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作为劳动教养依据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实施“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条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审批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之一。对《条例》中所称“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仍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执行。


文章来源: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律师:吴益辉 [广东]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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