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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
2018年4月11日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http://www.zdxdgzsaj.com/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文章来源: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东]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dxdgzsaj.com/news/view.asp?id=91151317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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