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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

2018年4月11日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http://www.zdxdgzsaj.com/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文章来源: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律师:吴益辉 [广东]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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