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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对象
2018年3月17日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http://www.zdxdgzsaj.com/
拘传的对象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文章来源: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东]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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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zdxdgzsaj.com/news/view.asp?id=90898101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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