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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

2016年12月28日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http://www.zdxdgzsaj.com/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号:公发[1999]4号

颁布日期:1999年02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文章来源: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律师:吴益辉 [广东]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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