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刑事法规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6年12月28日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http://www.zdxdgzsaj.com/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3款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第1款 强奸罪
  第2款 奸淫幼女罪
  第237条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绑架罪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2条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条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条 重婚罪
  第259条第1款 破坏军婚罪
  第260条 虐待罪
  第261条 遗弃罪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第264条 盗窃罪
  第266条 诈骗罪
  第267条第1款 抢夺罪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第270条 侵占罪
  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
  章罪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
  章罪
  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282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292条第1款 聚众斗殴罪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4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
  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300条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301条第1款 聚众淫乱罪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 赌博罪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第1款 妨害作证罪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316条第1款 脱逃罪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317条第1款 组织越狱罪
  第2款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文章来源: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律师:吴益辉 [广东]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dxdgzsaj.com/news/view.asp?id=870353163795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